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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77093号“黄牛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3: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89号
申请人:张立卓 委托代理人:山西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77093号“黄牛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0619号“黄牛肉馆”商标、第20328458号“小黄牛 把把烧”商标、第7546897号“小黄牛”商标、第17153085号“大黄牛”商标、第33968636号“黄牛鲜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仅表示申请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数个与被驳回商标类似构成方式的商标注册成功。申请商标已在大量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黄牛鲜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没有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养老院、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黄牛鲜生”构成,指定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黄牛”,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