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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94710号“肌肤之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984号
申请人:杭州捷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94710号“肌肤之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核心标志,本身并无固定含义,且由单纯的文字构成,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并不会产生误认,更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肌肤之研”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肌肤之研 商标 杭州捷肤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