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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16459号“天才学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3: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44号
申请人:武汉天才学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6459号“天才学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89890号“天才小子”商标、第20874362号“天才学霸”商标、第48288028号“天才学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呼叫方式及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为儿童提供游乐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天才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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