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08639号“行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4: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30号
申请人:三联生活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08639号“行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84828号“读行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资料、宣传使用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行读 商标 三联生活传媒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