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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17220号“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4: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71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17220号“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26263号“海澜新能源 HEILAN及图”商标、第38677252号“海澜电力 HEILAN及图”商标、第38688106号“海澜新能源 HEILAN及图”商标、第50548069号“海澜新能源 HEILAN及图”商标、第43030299号“海澜电力 HEILA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54618号“HEIAN SHINDO及图”商标、第49370139号“海澜智云 HEILAN SMART CLOUD及图”商标、第49355149号“海澜智云 HEILAN SMART CLOUD及图”商标、第17283044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第53387295号“海澜电力 HEILAN及图”商标、第15254295号“HILAN”商标、第10381819号“HELLAN及图”商标、第8666773号“汇亮 HUILAN”商标、第55350183号“海澜云服”商标、第55224214号“海澜智云 HEILAN SMART CLOUD”商标、第56223674号“海澜智云 HEILAN SMART CLOUD”商标、第54212538号“海澜生活”商标、第54223888号“海澜生活”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持有人系申请人关联企业,双方就引证商标签订了共存协议。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部分荣誉证书;新闻报道;合同及发票;相关批复;关联企业年度报告;线上店铺;宣传海报;共存协议等。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九、十六已被我局核准注销,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四、十、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已被我局决定驳回,引证商标十三已被我局决定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一、十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海澜 HEILAN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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