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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26877号“中原农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7: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77号
申请人:新乡农业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新乡市挺立众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26877号“中原农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中原农谷”是河南省较为重要的建设方案的名称,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唯一性、特殊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07652号“中原钛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不断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密切的对应关系,形成稳定的品牌市场,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原农谷”与引证商标文字“中原钛谷”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刘琳琳
赵秀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中原农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