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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43251号“阿基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7: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05号
申请人:阿基尼音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3251号“阿基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14778号“阿基伯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阿基尼”与引证商标汉字“阿基伯尼”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阿基尼 商标 阿基尼音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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