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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83133号“BIG BLO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7:35关于国际注册第1683133号“BIG BLO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99号
申请人:VANOCUR REFRACTORIE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3133号“BIG BL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35613号“BI BLOCK”商标、第16023598号“大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极高的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BIG BLOCK”与引证商标一“BI BLOCK”、引证商标二“大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定制焦炉炉墙和焦炉砖/模块的设计与工程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BIG BLOCK”整体易使人理解为“大块”等含义,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与焦炉炉壁安装有关的安装和修理服务、第40类定制制造服务,即焦炉炉墙及其定制砖/模块的定制制造、第42类定制焦炉炉墙和焦炉砖/模块的设计与工程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42、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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