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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86859号“DA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8: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64号
申请人: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6859号“DA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28463号“DAYU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第57472041号“DA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第60299046号“DA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第65428578号“大昱信息 DAYU INFORM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第32162558号“浙江大禹文化发展基金会ZHEJIANG DAYU CULTUR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例裁决。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正处于一审程序中,该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3、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DAYU”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DA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