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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96828号“适唐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8: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11号
申请人:苏州百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6828号“适唐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的独创,是一件显著性和识别性很强的商业标识。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没有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做出任何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其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申请人已有在先的“视唐宝”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适唐宝”构成,“唐宝”一般是指对唐氏综合征患儿的昵称,其指定使用在医疗保健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适唐宝 商标 苏州百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