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314850号“龙骨熨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399号
申请人:夏爱娣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14850号“龙骨熨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性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的客观可能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多个含“龙骨”文字的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龙骨熨道”构成,其包含的文字“龙骨”为中药名,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