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3971045号“WORX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9: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68192号重审第000000514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同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宝时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68192号《WORX及图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63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限内在核定使用的诉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的来源。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原则上使用注册商标应当规范使用核准注册的标志。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由细微差别的,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无法排除系商标权人对其他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的,不能视为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
本案中,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授权宝时得机械(张家港)有限公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等主体使用诉争商标。证据2、3系自制证据,形成时间不明;证据4显示2019年6月1日销售的充气泵组合商品上使用的“WORX及图”标识与诉争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第三人在该期间在气泵(运载工具附件)等商品上注册了第29130845号“WORX及图”商标,因此,该证据难以唯一指向是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被告据此认定诉争商标在自行车打气筒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7、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显示第三人在2018年出口销售了WG050型号手推车,且品牌为“WORX”。尽管证据5显示手推车使用的标识为“WORX及图”,与诉争商标存在一定差异,考虑到第三人在2018年期间在手推车商品上仅有诉争商标一枚注册商标,其二者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字母“WORX”,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认定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手推车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搬运手推车、清洁用手推车、倾卸式斗车商品与手推车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共同性,因此,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搬运手推车、手推车、清洁用手推车、倾卸式斗车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结论部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打气筒、雪橇(运载工具)、搬运手推车、手推车、清洁用手推车、倾卸式斗车、运载工具用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
2、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作出并已生效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085号决定在自行车打气筒、搬运手推车、手推车、清洁用手推车、倾卸式斗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雪橇(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2月27日第1829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自行车打气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7、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2018年出口销售了WG050型号手推车,且品牌为“WORX”。尽管证据5显示手推车使用的标识为“WORX及图”,与复审商标存在一定差异,考虑到被申请人在2018年期间在手推车商品上仅有复审商标一枚注册商标,其二者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字母“WORX”,该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手推车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搬运手推车、清洁用手推车、倾卸式斗车商品与手推车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共同性,因此,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搬运手推车、手推车、清洁用手推车、倾卸式斗车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搬运手推车、手推车、清洁用手推车、倾卸式斗车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WORX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