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124394号“蒙古部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1: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68号
申请人:闫宝权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4394号“蒙古部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蒙古”为外国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