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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7743号“朱家尖 ZHU JIA JI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4: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8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春霞
委托代理人:世茂知识产权代理(宁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丁杰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57743号“朱家尖 ZHU JIA JI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82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04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饭店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宁波北仑扬城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门店照片;
3、用餐协议及发票。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证据如下(复印件、部分原件):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宁海缪氏餐馆)、营业执照、缪世兵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
5、美团平台页面截图;
6、菜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实际使用的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现提交经公证的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7、商标授权书(被许可人:宁海市春芳饭店);
8、经公证的2023年07月05日宁海市春芳饭店经营场所现状;
9、宁海市春芳饭店开具的餐费发票;
10、经公证的宁海市春芳饭店出具的声明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07月03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假日野营服务(住宿);酒吧;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营地设施;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1月1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4月0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4月01日至2022年03月31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给宁波北仑扬城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证据3用餐协议及发票显示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餐厅”服务上进行过使用;证据2可以佐证上述使用行为,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餐厅”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假日野营服务(住宿);酒吧;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餐厅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营地设施等其余服务,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提供营地设施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馆;餐厅;饭店;假日野营服务(住宿);酒吧;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朱家尖 ZHU JIA J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