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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18454号“HONRAYM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5:29关于第66218454号“HONRAYM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44号
申请人:浙江弘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银垄(台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18454号“HONRAYM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16408号“HONRAY”商标、第1222907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29364号“SPERIAN及图”商标、第41168121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仅在“实验室用恒温培养箱;实验室机器人;生物芯片;实验室用培养皿;实验室用血液和血液成分过滤器;实验室用生物反应器;科学研究用细胞培养生物反应器”商品上申请复审,放弃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LOGO设计合同及发票;产品、包装盒照片;公众号、官网使用宣传截图;办公用品采购订单记录、发票和实物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仅在“实验室用恒温培养箱;实验室机器人;生物芯片;实验室用培养皿;实验室用血液和血液成分过滤器;实验室用生物反应器;科学研究用细胞培养生物反应器”商品上申请复审,放弃其余商品上的复审,故申请商标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效果上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HONRAYMED及图 商标 浙江弘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