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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6265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5:29
尤文图斯(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89479号图形商标[28类]、[41类](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抄袭、复制申请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四、申请人“JUVENTUS”、“尤文图斯”及图形商标在体育领域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的引证商标二及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651907号“JUVENT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抄袭、复制和摹仿,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五、被申请人与 处于同一行业,其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图形商标,具有抄袭和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极易误导消费者误以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出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申请人介绍;2、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3、申请人及其品牌“尤文图斯”宣传报道证据;4、在先案件决定、裁定、判决书;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7、申请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队徽的设计图稿以及使用指南及中文翻译及设计合同和声明;8、申请人在意大利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核准文件及中文翻译;9、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2月28日经核准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圣诞树装饰品商品上、第41类文体活动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及文化活动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第41类]、引证商标三的抄袭、复制和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8类圣诞树装饰品商品、第41类文体活动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亦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如前述焦点问题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难谓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第41类]、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焦点问题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Juventus new logo”美术作品已经创作完成,于2017年1月31日进行首次公开发表,并于2020年12月7日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商标注册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经取得该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且该作品已公开发表,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有接触的可能。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作品在视觉效果、设计细节及形态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已经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宣告无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含义也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尤文图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