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169087号“百年迎驾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5: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61号
申请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建峰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0日对第49169087号“百年迎驾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迎驾”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44534号“迎驾及图”商标、第10432152号“迎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0927号“迎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4950号“迎驾贡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12225号“百年迎驾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750103号“百年迎驾 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三、六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3、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还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和外观专利权的侵权。4、被申请人具有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的注册信息;
2、申请人的创始人所获荣誉证书、“迎驾”品牌的荣誉证书;
3、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发票、央视广告视频;
4、销售合同、销售单据及发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电商平台的销售情况;
5、“迎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
6、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其他维权记录;
7、申请人参加公益事业的资料;
8、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
9、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10、与被申请人相关的行政机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茶饮料等商品上。2021年1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3月10日,争议商标经(2022)商标异字第31455号决定书决定在面粉;米;茶饮料;红茶;绿茶;茉莉花茶;乌龙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醋;酱油;挂面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详见2022年5月21日第1792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食用淀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之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商标驰字[2010]第453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2年5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首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酱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百年迎驾贡”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汉字“迎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十分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的商业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醋;酱油;挂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食用淀粉等商品均属于常见的食品类产品,在实际销售中通常是在相同或相邻的销售区域进行,存在密切关联。加之,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迎驾”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使用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我局在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时已充分考虑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双方商标共存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且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已得到支持,故本案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争议商标文字“百年迎驾贡”与申请人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其次,争议商标为普通汉字商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再次,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外观设计的名称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故亦无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恶意注册行为,故对于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百年迎驾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