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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63613号“最E洁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6: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95号
申请人: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杨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59463613号“最E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E洁”商标在滴眼液商品上经过长期、大量地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772200号“E 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759954号“E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03339号“黄E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03338号“红E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03341号“白E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3、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4件“最E洁”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恶意。同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50余件商标,涵盖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多件商标在网站上售卖。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牟利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E洁”品牌的介绍材料;
2、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材料;
3、申请人“E洁”品牌在电商平台上的销售信息材料;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材料;
5、被申请人售卖的商标信息材料;
6、相关行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酒精、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净化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了39件商标,涉及第5类、第7类、第8类、第11类、第12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7类、第35类、第37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59460442号“最E洁”商标、第59460444号“齐巧”商标、第59463206号“森澄 SUNDCEMG”商标、第59547014号“金牌亨”商标、第59580433号“小昂”商标、第59608493号“FKIT”商标、第59797786号“净芯岛 JIMSINDOW”商标、第59784064号“亮非凡 LIAFIFUN”商标、第59823156号“恒安睡 HEMANDSUI”商标、第59812323号“华奢”商标、第59876066号“赫虎”商标、第59874385号“蒂 E 宅配”商标、第59881755号“名门树”商标、第59928182号“NKIT”商标、第59929412号“最U创”商标、第59931444号“鸿装”商标、第59985567号“第E嘉”商标、第59990650号“色士”商标、第60000692号“火焰亨”商标、第60000774号“嘉潮 GARDVOG”商标、第60012714号“洁齿星 JECIYSIM”商标等。其中“最E洁”、“火焰亨”、“第E嘉”、“色士”、“嘉潮”、“鸿装”等商标在网站上标价售卖。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和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婴儿尿布、消毒纸巾”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前述法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最E洁”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不足一年的时间里申请注册了39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最E洁”、“齐巧”、“森澄 SUNDCEMG”、“金牌亨”、“小昂”、“FKIT”、 “FKIT”、 “净芯岛 JIMSINDOW”、“赫虎”等多件不同的标识。且被申请人名下的多件商标在网站上标价售卖。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最E洁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