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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07201号“菁致凝时 NM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6: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957号
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7201号“菁致凝时 NM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65178955号“图形”商标、第63528007号“NMN 逆龄20”商标、第45763062号“奈美诺NMN”商标、第64409252号“NMN LUERLING”商标、第17447066号“南摩尼NMN”商标、第37980972号“NMN ”商标、第25256299号“NMN”商标、第63692662号“N.M.N.”商标、第32462978号“NM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中“NMN”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及所具有的判断能力来看,不易认为其代表人体内固有的物质,而极易将其当作字母形式的普通排列组合;同时,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涵盖多个类似商品群组,彼此并不构成类似商品,而不同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必定有所差异,同一文字即“NMN”不可能同时描述了所有不同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菁致凝时 NMN”,其中包含了“NMN”是人体内固有的物质,为“β-烟酰胺单核苷酸”,对人体细胞有重要的生理功能,申请商标用在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菁致凝时 NMN 商标 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