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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69816号“牌楼巷哥老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6: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86号
申请人:上海哥老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刘晓洪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7日对第45969816号“牌楼巷哥老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哥老官”品牌于2014年初创立,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849050号“沪小胖 爱上 哥老官及图”商标、第15084631号“哥老官及图”商标、第21942505号“哥佬倌”商标、第39130030号“重重哥老官”商标、第39132493号“川川哥老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相关市场势必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三、鉴于申请人“哥老官”品牌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具有一贯摹仿、复制申请人知名品牌及商标的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五角场市场监督管理所等主体分别出具的《证明》、厦门三快在先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函》及附图、上海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峻领德高商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等主体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
2、申请人门店照片、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大众点评截图、房屋租赁合同、所有门店信息汇总表、报表及纳税证明;
3、申请人门店的大众点评评价页面公证书;
4、所获荣誉奖项、作品登记证书;
5、媒体报道资料及相关内容公证书;
6、“哥老官”公众号发布的宣传文章公证书;
7、发票领购本、服务费用发票;
8、其他案件司法文书、其他商标档案信息;
9、广告宣传资料、“南京新鲜事”等公众号宣传推广截图公证书;
10、“哥老官”及其创始人进行慈善活动资料;
1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申请或核准注册,至本案申请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后转让至上海稷运老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由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申请时,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人为申请人,虽后转让至上海稷运老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但本案申请人作为原注册人仍具有依据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在先商标权利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申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四、五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的主张。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可知,申请人成立日期为2014年1月14日,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所获荣誉奖项、申请人门店的大众点评评价页面公证书、媒体报道资料及相关内容公证书、“南京新鲜事”等公众号宣传推广截图公证书等证据可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已在餐厅行业领域具有知名度并获得荣誉奖项,并且已经多家媒体宣传报道。根据上述证据可知,申请人在先的“哥老官”商号经宣传使用,在餐厅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饭店服务与申请人从事的餐厅行业领域关联性强,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同时,争议商标“牌楼巷哥老官”完整包含申请人商号“哥老官”,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在餐厅、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饭店服务上的注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旅游房屋出租等其余服务,无法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在旅游房屋出租等其余服务的行业领域中对其商号进行使用,并使之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的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厅、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饭店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牌楼巷哥老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