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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1265号“硒泉江特 XIQUANJIANG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7:15关于第67371265号“硒泉江特 XIQUANJIANG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39号
申请人:丁小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1265号“硒泉江特 XIQUANJIANG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性名称,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38875号“泉 泉世界商管及图”商标、第8049294号“泉及图”商标、第1241231号“趵突泉及图”商标、第1251340号“趵突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硒泉江特”中含有汉字“硒”,“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用作商标使用在啤酒、水(饮料)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硒泉江特 XIQUANJIANGTE及图 商标 丁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