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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39658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7:28
芬迪及图、第261718号“FE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是双F标识及其系列商标的所有人, 双F标识是申请人旗下设计师独创,经常与申请人享有很高知名度的主打商标及商号“FENDI/芬迪”共同使用,在全球包括中国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并已受到持续性的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不仅会误导公众,还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及百度搜索关于“FENDI”和“芬迪”的介绍及相关信息;360个人图书馆关于全球19大奢侈品品牌在中国开店数目的介绍;网络搜索证据保全公证书;FENDI中国官网及各大专业网上购物商城销售FENDI系列产品页面打印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FENDI和芬迪的检索报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已注册,充分证明不存在与争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图形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申请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被申请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三应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陈喜鹊(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20年7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经核准,于2021年12月13日转让予陈许文,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有效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有“萱安娜”、“海佰丽”、“CKAFOVEY&KALTN”、“范思德”、“陌黛鼠 MORDAYSU”等42件商标,主要集中在第18类、25类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仿皮革、背包、皮包等商品在原材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关系,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介绍资料、检索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FENDI”、“芬迪”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考虑到各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设计形式与其相似,难谓巧合,被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系其独创,但并未提交任何的证据用于证明其主张。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取得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考虑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因素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三、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各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难谓巧合。除此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萱安娜”、“海佰丽”、“CKAFOVEY&KALTN”、“范思德”、“陌黛鼠 MORDAYSU”等42件商标,且主要集中在第18类、25类商品上,其中多件商标与行业内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争议商标转让而改变,争议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该条款的认定。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舒言
段晓梅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芬迪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