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720491号“ZSP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9: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38号
申请人:江苏智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0491号“ZS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自身的显著特性,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伤害民众感情,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PAK”,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ZSPAK 商标 江苏智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