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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8928号“蜜蜂工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9: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88号
申请人:易虎网(南京)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芯斯顿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8928号“蜜蜂工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79298号“BEEWORKS”商标、第1744395号“金蜜蜂”商标、第20292060号“蜜蜂出行”商标、第7172825号“蜜蜂卡 随时随地密密斟及图”商标、第60999378号“JOB 蜜蜂公会 mifenggonghui及图”商标、第20337177号“蜜蜂活动”商标、第24925286号“蜜蜂小区”商标、第41568454号“蜜蜂淘券及图”商标、第64590554号“蜜蜂试卷”商标、第66474311号“蜜蜂收卡”商标、第67039287号“蜜蜂试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含义、字形设计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七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五已无效,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十一驳回已发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线上店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至七、十、十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八、九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九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八、九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蜜蜂工厂 商标 易虎网(南京)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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