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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8917号“肤奈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0: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973号
申请人:甘肃省肤奈尔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8917号“肤奈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作为申请人主打品牌作为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包含“肤”文字的商标可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快手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肤奈尔”指定使用在用在“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肤奈尔 商标 甘肃省肤奈尔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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