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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65013号“优秀香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0: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50号
申请人:优秀香蕉(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5013号“优秀香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源自申请人企业名称,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00296号“优秀堂”商标、第48524679号“优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 权利人在行业属性、经营地域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人“优秀香蕉”商标已在多个类别成功注册。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也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优秀香蕉”构成,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但缺乏有效证据佐证。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源自其企业名称的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谓商标权利人的行业属性、经营地域差异均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其所述他人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优秀香蕉 商标 优秀香蕉(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