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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951969号“MIN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2: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金茂机械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51969号“MI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31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4月18日至2022年04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
2、中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3、产品及包装图片。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2、3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关于“轴套”的定义、其他案件判决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在案证据足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确有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铸模(机器部件);挖掘机;推土机;耙土机;采掘机;装载机;钻探装置(浮动或非浮动);打桩机;松土机;木材加工机”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022年04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4月18日至2022年04月17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铸模(机器部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M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