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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2172号“QYCOTT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2:38关于第67102172号“QYCOTT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66号
申请人:晋江康成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2172号“QYCOTT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71240号“纤娅Q·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与引证商标字母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不同,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QYCOTTON及图 商标 晋江康成服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