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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7919号“企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2: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56号
申请人:企安财税(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7919号“企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811193号“企安”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上;第65771531号“企安法务”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畅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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