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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8805号“YIJIE TO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5:54关于第66678805号“YIJIE TO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09号
申请人:山东易洁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8805号“YIJIE T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70899号“亿杰 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055102号“以洁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86553号“医姐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437425号“宜界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600124号“屹杰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608953号“屹杰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075668号“弈界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891013号“忆洁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794022A号“怡洁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168176号“意杰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4976856号“燚洁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4181527号“绎洁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9417572号“翊杰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2904393号“翊洁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8650190号“艺界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6673484号“谊洁Y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YIJIE TOOL”构成,其中“TOOL”可译为工具,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其显著性较强的文字“YIJIE”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整体呼叫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刷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YIJIE TOOL 商标 山东易洁工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