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9087438号“ziihom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5: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7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致家家居(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87438号“ziih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94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致家家居(杭州)有限公司提供的天猫网店销售记录截图、订单评价、发票、官网截图、外包装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照明器械及装置;2.灯罩;3.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炊具;2.浴室装置;3.水过滤器;4.龙头;5.个人用电风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进行了大量检索,并没有发现任何有关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期间实际使用在“照明器械及装置;灯罩;灯”商品上,复审商标在“照明器械及装置;灯罩;灯”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淘宝网检索“ZIIHOME”信息截图;
2、被申请人天猫品牌旗舰店截图;
3、复审商标在灯具商品上实际使用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4、被申请人官网网站截图;
5、网站灯具产品展示图片及包装照片;
6、天猫网店销售记录及灯具销售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恳请审核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第11类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杭州致庭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灯罩;灯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变更至致家家居(杭州)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期至2029年3月27日。
2、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mini zii”、“致 家居ziihome”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06月09日至2022年06月08日期间是否在“1.照明器械及装置;2.灯罩;3.灯”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为网络形成证据,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其真实性,且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证据3中,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且均为网络形成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4和证据5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6中,天猫网店销售记录为网络形成证据,在缺乏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真实使用。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第11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其他商标,故发票不能直接证明系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1.照明器械及装置;2.灯罩;3.灯”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ziihome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