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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7533号“简单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7: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365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简单点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7533号“简单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第23701702号“简单点酱”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简单点”系日常用语,申请商标使用在白酒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简单点 商标 贵州省仁怀市简单点酱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