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645704号“熙诚制冷 Season Cooling Solu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7:32关于第65645704号“熙诚制冷 Season Cooling
Solu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58号
申请人:上海熙诚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5704号“熙诚制冷 Season Cooling Solu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81062号“熙诚”商标、第7274605号“熙城”商标、第49221241号“荣匀建设及图”商标、第12077367号“通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所获荣誉、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消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消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