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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24280号“CHL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7: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78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辰岚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45924280号“CHL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067480号“HLA”商标、第16083063号“HLA”商标、第16083059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商标档案信息、变更证明;2、荣誉证书;3、相关报道;4、合同、发票、宣传海报、照片;5、批复;6、线上店铺;7、实物照片、现场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2020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3、2009年4月20日,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文件中认定申请人的“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CH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