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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06848号“ILUMIN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0: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90号
申请人:易美肌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06848号“ILUMIN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1290号“ILUMIN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口罩;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羊肠线;矫形鞋;弹性绷带;缝合材料;医用电热垫商品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避孕套、奶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放射医疗设备、医疗用超声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避孕套、奶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ILUMIN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