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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7949号“金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1: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37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7949号“金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88177号“金禧 JINXI”商标、第42619501号“金”商标、第10107931号“金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流程阶段。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金僖”与引证商标二中文“金”及引证商标三中文“金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服装、衣服背带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金僖及图 商标 吴江市盛泽镇南麻周小冬摩托车配件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