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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9017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1:16关于第4939017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65号
申请人:休莫尔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多俊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对第49390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v型臂章图形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8122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54345号图形商标、第82119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5863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85382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多次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箭头图形及其他知名服装鞋帽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
1、申请人与中国公司业务往来发票;
2、申请人在中国生产产品提货单、装箱单、发票等资料;
3、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
4、媒体报道;
5、被申请人抄袭商标信息及真正权利人简介;
6、行政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在“服装;鞋;运动服;运动鞋;休闲服;休闲鞋;工作服;工作鞋;时装;时装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维持的商品尚处二审诉讼程序中。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目的、内容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ENDLESS POO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