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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0528号“台球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1: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77号
申请人:深圳市不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弘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0528号“台球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也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其他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441565号“台球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未失去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体育培训;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教育;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台球迷”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台球迷 商标 深圳市不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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