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2565203号“信义易车”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48:46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41号
申请人:信义易车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217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主打品牌“易车”应当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申请人第52565203号“信义易车”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6715248号“易车”商标、第35753801号“易车伙伴及图”商标、第25964662号“易车号”商标、第22536484号“易车生活”商标、第17654940号“易车经纪人”商标、第17652317号“易车汽车经纪人”商标、第17643093号“易车云置换”商标、第17513235号“易车乐车购”商标、第17373802号“易车惠”商标、第16771988号“易车·车顾问”商标、第16771677号“易车车顾问”商标、第16736947号“易车66轟抢日”商标、第16551742号“易车·百城乐车购”商标、第16037017号“易车指数”商标、第15842422号“易车汇”商标、第15628453号“易车·惠养车”商标、第15628433号“易车·惠买车”商标、第15628424号“易车·百城车乐购”商标、第15566948号“易车二手车”商标、第15557031号“易车金融”商标、第15392180号“易车 yiche.com及图”商标、第15044693号“易车商城 yichemall.com”商标、第15044643号“易车商城”商标、第14681882号“易车宝”商标、第14681857号“易车”商标、第14551169号“易车网及图”商标、第14551134号“易车 BitAut及图”商标、第14285506号“易车网 yiche.com及图”商标、第11468550号“易车拍”商标、第9219623号“易车”商标、第5711733号“易车会 BAA”商标、第5711586号“易车”商标、第5711582号“易车会”商标、第4099111号“易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字号权。四、被异议商标完全构成对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三十四的复制摹仿,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易车公司和“易车网”商标获奖列表及图片;
2、原异议人股东关系证明、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3、汽车网站排名情况及公证文件;
4、域名证书、国家图书馆检索信息;
5、维权裁定、民事调解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信义易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汽车电线束”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715248号“易车”、第15392180号“易车YICHECO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线;导航仪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易车”,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不构成近似。四、申请人已经对被异议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市场宣传和销售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汽车电线束;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三十二至三十四的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停车计时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放映设备;音频视频收音机;音频视频收音机;导航仪器”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见第1778期《商标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二十九、三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放映设备;导航仪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汽车电线束;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三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测速仪;便携式遥控阻车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电线;车辆计程仪”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三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原异议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三十四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三构成近似商标,在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保护。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的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信义易车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8390740号“长红新生活CHANGHONGXINSHENGHU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