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75925号“元相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1: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52号
申请人:北京顺势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资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5925号“元相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因“相馆”被驳回注册申请,申请人则声明放弃“相馆”在指定服务上的专用权。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元相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元相馆 商标 北京顺势兄弟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