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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77521号“元贝教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51: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20号
申请人: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西安热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7日对第52977521号“元贝教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合法在先权益,包括“元贝”企业字号权益、“元贝”“元贝驾考”特有服务名称权益(驾考培训服务)及网站名称权益、“元贝驾考” “元贝教练”等手机应用程序的软件著作权及相应作品名称权益,经申请人持续使用与宣传已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上述在先权利(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且与申请人具有业务往来及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元贝驾考”、“元贝教练”等标识。被申请人出于窃取申请人品牌声誉的不正当目的,恶意购买受让他人囤积商标,设立以“元贝”为字号的公司作为侵权工具,上线模仿申请人APP的同名软件,大量使用申请人APP数据信息,并抢注本案“元贝教练”商标,构成特定关系人恶意抢注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驾驶员考试网(jsyks.com)”和“元贝驾考网(ybjk.com)”域名注册证、网站首页及备案信息;
3.“元贝驾考”、“元贝教练”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登记证书、授权书、平台最早上线时间等;
4.“元贝驾考”微信公司号后台运营数据;
5.CCNZ、百度关于“元贝驾考网”的相关统计数据;
6.“元贝驾考”APP在各应用平台后台上架信息、下载量数据统计、排名数据链接及相关媒体文章;
7.“元贝驾考”产品获奖汇总及照片;
8.申请人编著或参与合作出版的书籍;
9.2009-2014申请人“元贝驾考”网络使用情况相关页面、PC端软件使用情况等;
10.hao123网汽车名站栏收录“驾驶员考试网”“元贝驾考网”的页面;
1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官网截图、名下商标及APP等相关信息;
12.律师询问笔录、聊天记录截屏;
13.被申请人受让的“元贝”“元贝驾考”商标详情及公告页、转让人上海互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及其软件著作权相关情况;
14.西安元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官网截图及备案信息、APP信息;
15.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及西安元贝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分别从上海互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个人许诚志名下经转让取得第41类第14485042号“元贝”商标、第42类第14484123号“元贝”商标和第15442805号“元贝驾考”商标、第9类第12254721号“元贝”商标。其中,第14485042号商标已经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99595号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裁定认为该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在前述商标转让期间及转让完成后,被申请人在相同类别以及第37类、第39类相关服务类别申请注册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元贝”、“元贝驾考”、“元贝教练”商标8件。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与其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主张的“元贝”企业字号、“元贝”“元贝驾考”特有服务名称(驾考培训服务)、网站名称等在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关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内容,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而非软件名称。据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其相关在先权利(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6、7显示,申请人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陆续开发完成“元贝驾考”“元贝教练”等系列软件并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14年10月22日起,陆续在360、小米、百度、华为、腾讯等手机应用商店上线。2021年4月30日,七麦数据网站统计数据显示,申请人“元贝驾考”软件下载量已达2.15亿。另,“元贝驾考”软件曾获艾瑞2020年5月移动APP指数榜单驾照考试APP排行第四名、互联网周刊2019、2020年度驾考服务APP排行第四名,及“金翼奖2016 年度最受用户喜欢教育APP”、“2016 年度最具成长性驾考类应用”、“年度最佳教育类APP”(2018年8月颁发)、“2018 年度‘汽车’类绿色应用”、“2018 年优秀项目”、“2019 年度品牌价值奖”、“2019 年度绿色应用”等荣誉。前述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元贝驾考”等系列手机应用软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并进行合理避让。争议商标“元贝教练”与申请人该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元贝驾考”“元贝教练”文字相同或相近,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前述手机应用软件产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另,根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受让并反复申请注册多件“元贝”、“元贝驾考”、“元贝教练”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元贝教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