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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69218号“时差派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23: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98号
申请人:夏晨超 委托代理人:温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69218号“时差派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4696570号“时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时差派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