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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19937号“月亮女神M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8: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750号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19937号“月亮女神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0325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灯;供暖装置;消毒碗柜;电暖器;电炊具;空气能热水器;饮水机;冰箱”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346号商标、第36436745A号商标、第5053581号商标、第4824978号商标、第5377846号商标、第9446361号商标、第11138446号商标、第5377847号商标、第5377848号商标、第63308178号商标、第9195476号商标、第6373098号商标、第6209091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81136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灯;供暖装置;消毒碗柜;电暖器;电炊具;空气能热水器;饮水机;冰箱”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月亮女神MAX 商标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