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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30461号“九尾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8: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7841号重审第0000005453号
申请人:重庆九尾猫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7841号《九尾猫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0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9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9089834号“九尾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被宣告无效并已公告,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九尾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