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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32224号“易武老茶展销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8: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21号
申请人:朱雅琦 委托代理人:云南新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32224号“易武老茶展销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40804547号“大易武”商标、第37937408号“易武林区”商标、第15196494号“易武贡茶院”商标、第65415557号“易武古茶坊”商标、第63127809号“易武茶仓”商标、第65167618号“易武老茶王”商标、第65427469号“易武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七处于审查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七为在先申请商标,但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