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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27842号“神风鸟SHENFENGNI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29: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04号
申请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川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47627842号“神风鸟SHENFENGN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44836号“神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5615号“风神AEO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75319号“风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要素、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风神”为申请人主打轮胎品牌之一,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经在轮胎行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风神”商标已连续多年被评为河南省著名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知名商号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荣誉及企业荣誉;
2、申请人所做的广告宣传材料;
3、申请人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材料;
5、申请人维权成功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打气筒;三轮脚踏车”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用轮胎;汽车轮胎;汽车内胎”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亦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车辆用轮胎”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因此,争议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神风鸟SHENFENGNI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