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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972717号“华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29: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320号
申请人:新疆华绿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72717号“华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多件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在第31类商品上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汉字认读有从左到右或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因此,申请商标“华抗”也可认读为“抗华”,该文字有损我国国家主权,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玉米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华抗 商标 新疆华绿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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