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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54947号“RONE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6: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90号
申请人:康吉-俄罗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亚汉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57054947号“RONE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205938号“RON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易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0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7日在第30类糖果、饼干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软糖(糖果)、饼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RONEY”与引证商标“RONN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软糖(糖果)、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保护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RONEY 商标 康吉-俄罗斯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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