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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994210号“Hola AB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6: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29号
申请人: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睿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利安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25994210号“Hola AB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109437号“HOLA HOME”商标、第9655579号“特力和乐家居馆HOLA”商标、第9655580号“HOLA”商标、第9963527号“特力和乐家居HOLA”商标、第9951274号“HOLA”商标、第22733382号“HOLA go”商标、第22992334号“特力和乐家居HO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官方网站及网店、商标使用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
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六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HOLA”,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是该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相关权利冲突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Hola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