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644056号“华熙花本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6: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44号
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桃小夕(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57644056号“华熙花本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对第11532114号“华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474658号“华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428844号“华熙丝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327737号“华熙•五柳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行业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介、所获荣誉;
2、申请人旗下品牌销售情况、相关报道材料;
3、申请人年报、招股说明、高峰论坛报道等证据;
4、词典释义;
5、引证商标授权书;
6、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蔬菜汁(饮料);果昔;软饮料;咖啡味非酒精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植物饮料;饮用水;运动饮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证据5中的商标授权书显示,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的被许可使用人,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在先字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其字号“华熙”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华熙花本夕 商标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